港建课堂|重磅!省厅发布《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港建集团 时间:2022-03-04 17:32:00日前,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重点看下费用支付:
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支付
1.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在合同中合理约定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的支付方法和支付比例,其中民工工资支付应符合现行相关政策规定。
2.总价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可采用里程碑节点比例法支付。发包人应在合同中合理设置里程碑节点及对应支付比例。
3.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可采用里程碑节点比例法支付或按合同中约定时间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
4.以上里程碑形象节点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应大于三个月。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支付承包人预付款的比例按签约合同价(扣除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或年度资金计划计算不得低于10%,不宜高于30%。
工程总承包项目竣工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结算和决算审核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可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总价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的总价部分不再另行开包审核。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未进行或者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办理支付工程款和工程结算。
附《意见》原文: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建筑业改革,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体系,指导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4号)以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1〕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适用范围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
(一)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通常用于项目中地质条件不明或发包人要求不明确等有较大调整风险的分部工程项目。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总价部分占比原则上应超过合同价的50%。
(二)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分担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川建造价发〔2021〕302号)执行。
三、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
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包括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和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
其中,税金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应纳增值税及其在此基础上计算的附加税,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计税方式,发包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计税方式有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承包人根据本企业近年来增值税实际税负结合具体工程测算,将应纳税金计入项目清单价格,汇入投标总价。
(一)工程费用包括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的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暂估费用。
1.建筑工程费主要用于建筑物、构筑物、桥涵、道路等土木工程建设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2.设备购置费指需要采购或自制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费用,不包括应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建筑设备的价值。
3.安装工程费主要用于设备、工器具、交通运输设备、生产家具等的组装和安装,以及配套工程安装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4.暂估费用包含暂估价工程、货物。
(二)工程总承包其他费一般包括设计费、总承包服务费、土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检验检测及试运转费、工程保险费和其他专项费等。
1.设计费
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完成建设项目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竣工图编制费和专项设计费。
2.总承包服务费
指承包人对依法招标的暂估价工程、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等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或者提供相应配合服务所需的费用。
3.土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在建设期间因需要而用于租用土地使用权或临时占用道路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土地复垦、植被或道路恢复等的费用。
4.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指建设项目为达到工程开工条件所发生的场地平整、对建设场地遗留的有碍施工建设的设施进行拆除清理的费用以及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服务于总承包而未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临时水、电、路、讯、气等工程和临时仓库、生活设施等建(构)筑物的一次建造、维修、一次拆除的摊销或租赁费用,铁路、码头、货场的租赁等费用。
5.检验检测及试运转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未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工程检测、设备检验、联合试车、联合试运转、试运行及其他检验检测的费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不含由发包人委托的检验检测费用。
6.工程保险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在项目建设期内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机械设备和人身安全进行投保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施工企业的人员、财产、车辆保险费。
7.其他专项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在项目建设期内,用于本工程的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费、苗木迁移、测绘等发生的费用。
(三)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
发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预备并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于项目建设期内不可预见的以及市场价格变化等而增加的,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指由于工程实施中不可预见的工程变更及洽商、一般自然灾害处理、地下障碍物处理、超规超限设备运输等可能增加的费用。价差预备费指为在建设期内利率、汇率或价格等因素变化而预留的可能增加的费用。
四、项目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项目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咨询单位编制。
(一)项目清单编制
1.项目清单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和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的名称和其他要求承包人填报内容的项目明细。
2.项目清单应依据发包人要求、本指导意见及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规范,按照不同发承包阶段的发包范围和内容,确定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
3.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项目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
4.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依据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规范及其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编制,项目清单价格宜采用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
全费用综合单价包括除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外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二)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应参照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工程造价数据库、造价指数指标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批复的项目对应投资概算总额。
1.工程费用
根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发包人要求等文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依据四川省现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和计价定额规定计算。
2.工程总承包其他费
根据建设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后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计方案审定后发包的不同要求和工作范围计列。
(1)设计费
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阶段、设计深度和工程特点,参照同类或类似项目的设计费,按市场调节价编制。
(2)总承包服务费
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要求进行计取。
承包人对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施工现场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服务,总承包服务费按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 1.5%计算。
承包人对依法招标的暂估价工程、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提供相应配合服务,总承包服务费按依法招标的暂估价工程、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土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
根据工程情况计列。
(4)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根据工程情况计列,不包括已列入工程费用中的施工企业临时设施费。
(5)检验检测及试运转费
根据工程情况计列。
(6)工程保险费
根据工程情况计列。
(7)其他专项费
根据工程情况计列。
3.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
根据不同阶段的发包内容,参照现行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方法计列,应扣除发包人计列的预备费。
五、投标报价编制
(一)总价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项目清单、澄清或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本企业积累的同类或类似工程的价格,按照发包人给定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自主报价,形成价格清单,但不得低于项目成本。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或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项目报价明细。
(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投标人须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应符合招标文件及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规范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规定。
六、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
(一)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总价合同或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或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不予调整。
(二)工程费用调整
1.总价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调整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具体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2)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3)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
(4)因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
(5)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
2.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的单价部分,全费用综合单价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在合同中明确具体调整方式。
3.总价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的调整方法主要有价格指数调整法或者价格信息调整法。
(1)价格指数调整法是指因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费价格波动等影响成本变化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指数和权重,按下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合同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调整期最后一天的前28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2)价格信息调整法指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时,按合同中明确的可调整的材料、设备名称、基准价、风险系数、工程量单方含量指标、调差计算公式约定进行调整的方法。
(三)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根据合同规定调整。
(四)工程变更
1.因发包人变更发包人要求或招标文件发布时提供的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的设计方案,导致施工图设计变更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2.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价格按合同约定调整。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3.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4.设计变更应经发包人审批通过后实施,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因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的设计变更,导致费用增加的,费用不予以调整;导致费用减少的,应按实际予以调减。
5.若工程变更引起其他变化,按合同约定执行。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支付
1.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在合同中合理约定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的支付方法和支付比例,其中民工工资支付应符合现行相关政策规定。
2.总价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可采用里程碑节点比例法支付。发包人应在合同中合理设置里程碑节点及对应支付比例。
3.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可采用里程碑节点比例法支付或按合同中约定时间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
4.以上里程碑形象节点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应大于三个月。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支付承包人预付款的比例按签约合同价(扣除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或年度资金计划计算不得低于10%,不宜高于30%。
七、结算编制和审核
工程总承包项目竣工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结算和决算审核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可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总价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的总价部分不再另行开包审核。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未进行或者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办理支付工程款和工程结算。